Article 48
In force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供水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