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处以直接排放总量水费的二倍罚款;
(三)窃取水资源的,补交水资源费,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的,处以售出总量或者改变用途后的用水总量水费的二倍罚款;
(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或者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