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企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停止供气:

(一)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擅自开关公共阀门的;

(二)擅自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的;

(三)圈占、覆盖管道燃气设施妨碍安全检查的;

(四)不交纳气费的。

上述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