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滥用强制措施的;
(二)不按照规定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及有关证照的;
(三)处理环境污染事故不当,失职或者其他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