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规模、密度不得超过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

(二)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肥料;

(三)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四)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内从事养殖。

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符合养殖证规定的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