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6

In force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闸、车铃、反射器及牌证齐全、有效;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带人;

(五)不得在骑行中两车以上共载一物;

(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七)转弯时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八)横过道路遇有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加速横穿或者折返。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