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在道路上行驶、停放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号牌应当按规定安装、悬挂,保持清晰、完整,严禁遮挡、污损、倒置、折叠、重叠号牌,严禁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装置或者材料;
(二)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驾驶室两侧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喷涂准乘人数、经营单位名称;
(三)载货汽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在车辆后下部及侧面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四)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大中型客车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
(五)不得在车窗上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六)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七)从事工程渣土、沙石等易散落货物运输的机动车应当加装封闭设施,进行封闭化运输;
(八)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