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2

In force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