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1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处以五百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加倍处罚,违反前款第四项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时速六十公里的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给予警告。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低于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给予警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