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固定的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