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油烟必须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违反规定,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