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9,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9, 2019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16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排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的项目。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条例。
工商、规划、文化、卫生、体育、建设、公安、水务、交通、安全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一)歌舞厅、迪士高舞厅;
(二)机动车维修;
(三)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服务项目。
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加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修配加工场所产生的废油或者其他固体含油废物,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应当按有关标准自行处理或者由专业单位处理。
违反规定排放潲水、其他残渣废物、废油或者其他固体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经营、使用。
违反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服务项目即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楼层间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的楼层。
“住宅楼”是指在规划功能上从首层至顶楼全部为住宅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是指在规划功能上部分为住宅使用功能,部分为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的规划,配套建设的成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997年8月1日施行的《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