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禁止在耕地上取土。

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并签订取土协议;

(二)有取土方案和防护措施;

(三)有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

(四)不得在湿地、林地等生态用地上取土。

法律、法规对在非耕地上取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