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