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五万元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在试生产期间造成污染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