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建立有效节水激励机制。

市节水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连续二年以上低于行业用水定额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损耗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污水、再生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