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计划用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二)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

(三)按照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