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时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八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还应当先经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停止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企业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停止供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因水资源紧缺、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供水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以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应当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