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