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经依法批准修改的城乡规划;

(三)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

(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