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

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级别征求相应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生态红线和湿地保护规划,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没有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