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建(构)筑物超过控制高度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在工程竣工后十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原有功能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开山、采石、开矿、采砂、取土和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有上述行为的,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围填水体、抽取地下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有上述行为的,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