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边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野生植物和野生药材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水体倾倒、抛掷废弃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取用地表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取用地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取地表水自用的,予以劝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取地下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景观景物和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放养或圈养除旅游观赏和资源保护需要外的禽畜的;攀、折、钉、拴树、竹,践踏、采摘花草的;吸烟、随地丢弃烟头,焚烧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烧烤、焚香、生火的;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抛弃瓜果皮核、纸屑及其他生活垃圾的;在景物和设施上涂污、刻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烧烤、焚香、生火、吸烟或随地丢弃烟头造成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捕捉、捕杀或伤害鸟和其他野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在湖泊、水库、山塘及其他蓄水设施内游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