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于审批后十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