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事代理等制度,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