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
(二)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
(三)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
(四)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六)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七)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