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对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

依法应当停业或者关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有权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