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和师范、医学类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不含师范、医学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民办助学高等学校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
(五)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