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客运出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

(二)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的;

(三)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