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建立交通出行领域信用系统,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入本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布机动车辆交通违法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