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红军文物;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标识和保护界桩;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军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

(五)损坏红军文物保护设施;

(六)翻爬、骑坐等亵渎、损害红军文物形象;

(七)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设立娱乐场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