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并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