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和其他财物;

(四)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招用的除外;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但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七)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

(八)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