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或者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