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除第一款第二项以外的规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