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