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擅自聘用未经原单位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人员的,由市或者区人力社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和擅自离职的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