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由市或者区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