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接受检查、抽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