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和其他跨地级市建设异地引水工程在西江取水的,应当在取水口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异地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工程安全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陡坡开荒、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等活动。
异地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移动、涂改和损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输水管道、阀门、泵站等异地引水工程设施。
禁止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输水管道上方行驶或者停放车辆以及大量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禁止在异地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敷设可能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产生侵蚀的管道或者其他构筑物以及种植根系发达、可能损坏输水管道防腐层的植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