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

西江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违反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未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四)含病原体的污水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予以排放;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七)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九)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 (十)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