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兴隆湖区域生态环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或者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车辆;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或者污染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物体;

(五)垂钓、捕鸟;

(六)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

(七)擅自放流水生生物物种;

(八)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九)在水域周边和绿化带内野炊、烧烤、搭建帐篷;

(十)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利用兴隆湖水域开展水上活动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