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检测水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