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二年内不得申请登记卡或者备案卡,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