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食品小摊点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