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在变更或者撤回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