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增加交通、市政等设施的;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因技术需要涉及调整规划管理内容的;

(三)调整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前款规定的情形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