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归纳研究后予以处理。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公布的,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