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或者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专项规划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修改的,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