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五日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前五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